反倾销措施本来是对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救措施。然而,近年反倾销的案件大增,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以反倾销为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对于反倾销的滥用已成为一种隐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事实。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并采取积极的行动,同滥用反倾销的行为进行斗争,以使我国的出口贸易免受这种不正当反倾销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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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滥用反倾销已成为某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字串4
(一)对于滥用反倾销保护主义性质的认识的发展与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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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当年西方国家对于反倾销问题的积极作用的认识有一个过程一样,对于反倾销的滥用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的形式的认识也有一个不短的过程。许多年来,由于人们根深蒂固的对于倾销在国际贸易中的非公平性的认识,人们总是从反倾销的正义性来看待各种反倾销的行动,而对反倾销背后的动机的探究则总是显得不足。久而久之,就导致了某些国家的企业或政府出于不正当的动机而滥用反倾销措施。当出口国起而抗争时,那些滥用反倾销措施的国家则总是援引其国内法规作为挡箭牌。时至今日,我国学者在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学的有关著述中,虽然还很少有人将反倾销的滥用也列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并加以详细的分析,但一些学者也认识到了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两重性。在滥用反倾销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形式的认识或研究方面,倒是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学者认识得较早,研究得也比较深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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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5日至7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下属的贸易和发展理事会与商品和服务贸易及初级商品委员会在日内瓦联合召开了“非关税壁垒的处理方法、分类、量化及其对发展的影响问题专家会议”。此次会议是关于非关税壁垒问题的一次非常重要的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对非关税壁垒的各个方面都作了比较深人的探讨,有的人还针对某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具有开拓性的建议。在此次会议的报告的“结论”部分还特别提到:“针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日益增加的问题,与会者强调应当在贸发会议的‘贸易分析和信息系统’(TRAINS)数据库中纳入更多的资料。TRAINS数据库尤其应当能够纳入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准确信息,从而提升分析手段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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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谈判组拟定的“世界贸易组织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最新清单”中,也将“反倾销税”列为“海关和行政清关程序”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的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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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出版的一部关于中国经济的研究著作中注意到了欧共体和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重叠”反倾销案件:“第一,是‘重叠’案件数较多:为58起,分别占美国和欧共体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投诉案件的75%和68%。这些反倾销投诉案件通常都是在1年之内欧共体和美国相互独立地提出来的,当然,这些案件提出之后的发展结局是有所不同的。除3个案例外。其余的所有的反倾销指控案件结果都导致了某种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重叠’案件的比例如此高。其结果如此相似。表明反倾销是一个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反倾销的投诉者在成功地使用这一战略手段来分割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该书还指出: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国与反倾销措施目标国之间的严重的不对称。“前10位反倾销措施使用大国实施的反倾销案例数占世界贸易组织备案的反倾销案例总数的90%;它们代表了世界GDP的70%和世界贸易额的50%。”然而,“前10位反倾销措施使用大国所遭受到的已生效的反倾销案例数不到总数的1/3,而且,2001年到2002年期间。这个差距还在急剧扩大。总之,目前反倾销措施只是少数几个大国对付世界其它经济规模较小国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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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滥用反倾销已成为非关税贸易壁垒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不争的实事。 字串1
(二)利用反倾销措施推行保护主义的隐蔽性与歧视性 字串9
非关税壁垒措施区别于关税壁垒措施的特点之一是其隐蔽性与歧视性。这一特点在滥用反倾销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许多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实施都有其国内法律法规的依据,对于反倾销的不正当使用更是这样。关于这一点,反倾销诉讼的主要策源地之一的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例如,美国在进行反倾销时曾依据的下列3项立法,要么早已不合时宜.要么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
1.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1916年,由民主党控制的美国国会通过了作为《威尔逊关税法》一部分的反倾销条款。后称此部分法律条款为《1916年反倾销法》。该法将对违反者施以严厉的民事和刑事处罚:“任何人违反或与他人联合或共谋违反本节的规定,为犯有轻罪,定罪后应由法院酌情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和)1年以下的监禁。”而起诉人则“应获取相当于所受损失(损害和诉讼成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3倍的赔偿。” 字串7
2.美国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法”。“归零法”,是某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时估算涉案产品倾销幅度的一种方法。如美国商务部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涉案产品分成若干不同的产品组。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首先比较每一组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若有些产品组的正常价值高于出口价格。其差额即被认定为倾销幅度。但是,若发现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倾销幅度则被视为零。“归零法”即由此得名。这样的“归零法”,排除了负倾销幅度,从而人为提高了倾销幅度和倾销税率。因此,“归零法”的使用常常可以成为反倾销裁决胜败的关键。
3.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该法案亦称《伯德修正案》。该法案修改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七篇,即新增加了第754节“持续倾销和补贴的抵消”。该法案适用于所有根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生效的命令或裁决,及2000年10月1日以后做出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征收。根据该法案,海关专员应将所有来自前一财政年度所征税款的资金(包括利息)分配给受影响的生产商,只要生产商能证明它有资格并且期望得到这种分配。根据美国政府统计总署(GAO)的研究,伯德修正案税款的2/3都支付给了钢铁、球轴承和蜡烛三个行业的5家大公司。这一法案的规定,既可以使那些缺乏竞争力的产业得到保护,又可以使它们得到额外的利益,这就极大地激发了某些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导致了反倾销的滥用。被有的学者谑称为“反倾销大王”的美国钢铁企业提出的反倾销申请最多,与此项法案的偏袒性质有很大关系。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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