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WTO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协议》首次引入了日落复审制度。但是建立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成员方相互妥协基础上的日落复审条款措辞宽泛,导致了对反倾销措施的不当适用。完善日落复审规则,须进一步明确5年日落期限的涵义和加强日落复审程序对WTO成员方国内法律的规制与协调作用。
WTO《反倾销协议》的出发点在于消除倾销行为及其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兴建产业造成的实质性阻碍。以法理视角,征收反倾销税悖离了关税约束的规定,但因其是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之一而为WTO肯定。为预防征收反倾销税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作为1994年GATT一揽子协议的《反倾销协议》除对反倾销措施适用的实体与程序条件加以严格规定外,还在第11条第3款对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作出关于日落复审的规定。缘于日落复审的规定是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处于多边贸易体制下的成员方相互妥协的结果,且国际公约惯常采用的宽泛措辞,使得各国日落复审条款实施相异,甚至导致了对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在当前我国仍是国际反倾销主要对象的形势下,基于保护民族工业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场,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日落复审规定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也愈显必要。 字串5
日落复审的政策基础及其价值探究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又称为期终复审或期满复审(Expiry Review),是指在反倾销措施执行满5年之前的合理时间内由反倾销主管机关主动发起或者由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而由主管机关启动的对反倾销措施应否如期终止进行审查的程序。日落复审源于欧盟反倾销法,后为WTO《反倾销协议》所采用,美国在《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中也对此项制度作了规定。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反倾销税征收的期限成为反倾销制度谈判的主要争点之一。这集中体现为两大贸易政策的权衡,即反倾销税的征收是以补偿先前外国出口商倾销行为导致的国内产业损害为出发点,抑或是预防未来出口倾销的发生为目的。前者为主要使用反倾销措施的欧盟、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家所倡导,认为作为自由贸易体制下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因实行歧视性价格的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市场所产生的冲击的一种缓解措施。因此,日落复审是在具有临时性特征的反倾销措施框架下的一种自动终止反倾销措施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反倾销法律规定了一项具体的反倾销措施的实行期限,且申请方负责举证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后将导致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由反倾销调查当局审查反倾销措施不能撤销的条件。而后者则为美国所采用。因保护国内产业而对外国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机制是美国贸易当局通常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即反倾销在美国贸易法律体系中被视为一种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在法理学上,当违法与损害行为及其影响得到更正或补偿时,救济措施方可终止。反映到反倾销救济层面,只有倾销停止且因倾销而产生的损害得到恢复时,反倾销措施才能撤销或停止,也即时间并非终止救济措施的条件或依据。因而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曾反对设置日落复审条款。但反倾销毕竟是把双刃剑,保护本国产业的同时也可能对正常的贸易活动构成阻碍而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因此设置日落复审制度是客观现实的要求。 字串5
《反倾销协议》只是在具体操作程序与实体规则上对日落复审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判断反倾销措施撤销后存在倾销与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时应当考量的因素,而赋予成员方以自由裁量权。因此,日落复审的预测性与投机性不免使其暗含着被滥用的隐患。然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重大,远超过了当前WTO框架下的日落复审制度的缺陷,因而日落复审的存在具有充分合理性。日落复审的理论意义在于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在反倾销中的适用。只有公平地对待外国出口商,征收反倾销税的幅度以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倾销幅度为依据,才不致引起对出口商等利害关系人的歧视。而当倾销所致损害被抵消后,继续征税或执行价格承诺已明显不公平时,也即发生情势变更(Changed Circumstances)时,应当通过复审程序确定应否撤销或终止反倾销措施,以协调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无期限的反倾销措施既不符合反倾销制度的目的,且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在现实意义上,一方面在裁定倾销成立的既定事实下出口商将会尽力跟踪调查,收集证据,在期满复审时间一到时就提起日落复审争取早日结束不利状态;另一方面,在国际贸易中对国内产业采取保护主义是毋庸质疑的事实,正如有学者认为日落复审“从内在本质上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制度,它不是排斥以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而是抵制那些根据原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所建立的保护主义。这些措施原本旨在遏制非法的倾销与补贴但是却现在已经过时,于是其唯一可能的存在理由就成为国内产业抵制国外企业公平竞争辅助”。因此为防止无限期地实施原反倾销措施,需要国际性规范的统一协调与强制督促,WTO就有必要对日落复审加以规定,以期对各成员方之间的反倾销博弈予以指导与约束。
字串4
《反倾销协议》对日落复审的规制GATT第六轮谈判,即1967年肯尼迪回合达成的新协定———《反倾销守则》始规定了对反倾销令的周期性审查。1979年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进一步对审查作出规定。但是这两个协定规定的均为非强制与非自动的审查。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出口方对美国缺乏强制与自动的复审提出了强烈异议。在各方努力下,特别是欧盟与各方代表反复协商以及美国作出了必要妥协与让步,终于在《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第11条“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审”中规定了日落复审制度。
字串8
![反倾销信息网[www.fanqingxiao.com]](/templets/images/toplogo.gif)
